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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乐学院关于在校期间禁止学生吸烟酗酒的有关规定

为加强我院学生学风、舍风建设,提倡社会公德,创建和谐育人环境,培养大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,并从爱护学生的身心健康,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出发,依据原国家教委《关于禁止高等学校学生酗酒的通知》,教育部2014年颁发的《禁烟令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根据《聊城大学大学生文明公约》、《聊城大学学生行为规范》、《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决定严禁学生在校期间吸烟、酗酒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
一、适用范围

适用范围为音乐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。

二、严禁内容

(一)严禁学生在校园建筑物内吸烟,学院不设置吸烟室;禁止在校内体育场(馆)、广场、道路及教学楼周边等校园内特定室外区域吸烟;严禁在学校重点防火区及设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。

(二)严禁学生在校期间任何时间、任何场所酗酒;严禁学生在宿舍、教室内饮酒。学生不得因饮酒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和损害学校、学院形象。

(三)严禁学生在校内推销烟酒。

(四)严禁学生到酒吧、歌舞厅、夜总会等场所从事陪酒、陪舞、陪聊等活动。

(五)辅导员要率先垂范,以身作则,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影响带动学生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各班级要从加强校园文明建设、加强学风、舍风建设,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,充分认识开展严禁吸烟酗酒的重要意义,从自身做起,自觉执行学院禁烟禁酒各项规定。学生干部、学生党员、高年级学生要以身作则,敢于抵制不良风气,确保禁酒禁烟规定落到实处。全院师生有权利和义务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和检举揭发。

(二)学院鼓励创建无烟班级、无烟宿舍、无烟教室等,并努力争创无烟学院。

(三)严禁以学生团体(包括学生班委会、团支部、学生会、学生社团,以及学生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同学会等)的名义组织聚餐或饮酒。

1.学生干部因组织学校、学院活动耽误就餐的,在活动结束后可外出吃工作餐,但严禁饮酒。

2.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外出集体聚餐,确因生活、工作需要聚餐者,需事先向学院分团委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聚餐,但要杜绝酗烟酒。

3.学生私人聚会,以及节假日和学生毕业、结业时的聚餐活动,要坚持节约原则,要严禁酗酒。

(四)各班级要经常性地开展以“吸烟饮酒有害健康”为主题的宣传活动,利用班会、宣传栏等形式,做好关于禁止吸烟酗酒的宣传工作。

四、监督措施

(一)音乐学院分团委将与课堂纪律、宿舍安全秩序和禁烟禁酒一同检查,以提高活动的长效性和实效性。

(二)学院学生会纪检、生卫、宿管、教室管理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禁烟禁酒检查督查力度,与宿舍、教室安全卫生一并检查,并及时通报违规行为。

五、惩罚措施

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,除依照《聊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进行处理外,并给予以下处理:

1.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,并要求其写书面检查,对其行为记录备案;第二次给予全院通报批评;屡教不改者将给予纪律处分,并由学院及时通知家长。

2.对不按规定吸烟、饮酒者,当场没收烟酒;对校内推销烟酒不听劝阻者,除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外,并没收烟酒。

3.违纪者,与综合测评、奖学金的评定进行挂钩,具体要求以学生宿舍、教室等安全卫生相关规定另行制定。

4.对酗酒闹事者或因饮酒、吸烟造成事故者,除给予规定的处分外,一切后果及责任(包括赔偿、罚款等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)均由行为人(当事人)承担。

5.凡在校生在校外因饮酒、吸烟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处罚追究到学校(学院)者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,直至开除学籍。

6.对吸烟、酗酒屡教不改者,取消当年党员发展和各类奖励和资助申请资格,学生干部者一律解聘。对已接受奖励、资助的,报学生处批准后,予以追回发放的奖励和资助。

 

 

 

聊城大学音乐学院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